2012年2月11-12日,“媒体侵权与法律适用”研讨会在北京温都水城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ICCD 国际传播促进中心共同主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以及相关媒体的从业人员共五十余人参加会议。必赢官网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尹飞教授听取了相关专家学者就韩寒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著作权案,蔡继明诉百度公司侵犯名誉权案,百度网讯公司诉潘海东、互动在线公司侵犯名誉权案等涉及新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件的介绍与分析,并分别进行了点评。
最后,就新媒体侵权所涉争议问题,尹飞提出了五点看法:第一,公法人也同样享有名誉权,否则其就无法主张基于绝对权的请求权,如停止侵害等。但是在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上,对公法人应当有所限制,而且其不能要求赔偿损失。第二,就公众人物的判断,应当更多地考虑其对侵害行为的反击或者说澄清能力。第三,在人格权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上,比较法上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我国更应当强调对舆论监督的保护。第四,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应当从严解释。第五,以特定自然人姓名作为百度贴吧或者类似讨论区的名称,原则上不应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