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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日报海外版专访]蔺翠牌:堵住偷漏税的暗流

    发布时间:2007/10/01
          2002年7月24日,电影演员刘晓庆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据了解,刘晓庆作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行为已经涉嫌偷逃巨额税款。另悉,早在6月20日,刘晓庆就因涉嫌偷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它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有“经济的自由稳定器”之称。
      但是,由于征税行为从短期上与企业个人的经济利益相抵触,因此,偷逃税现象在世界各国都很普遍。以个人所得税来说,它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据报道,深圳最大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者竟然是两个个体工商户,那些拥有庞大资产的私营企业主、公司老总却排名靠后。缘何如此?出现这种状况说明了什么?
      个税应该成为主税
      必赢中国官方网站财税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蔺翠牌教授介绍:“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加,目前已经上升为国家第四大税种,但其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依然很低。”据资料显示,我国2001年税收收入总额为15100亿元多,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9亿元,仅占税收总收入的3.23%。与此相对,在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可以达到国家税收总收入的35%至40%左右,有的甚至更高,被称为主税。而在我国,主税却变成了辅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人民币8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即5%至45%。这是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计划经济体制中,人们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制定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经过两次修订,但是上述征税标准并未改变。时过20余年,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收入逐渐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上述规定的征税标准显然已不适应21世纪新时期客观经济发展要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能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立法原则和税收政策。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提高征税起征点,扩大税基,降低边际税率势在必行。
      另外,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这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由单一走向综合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方向。
      高收入人群应该成为个税主体
      蔺翠牌教授分析认为,目前我国有些高收入者,因种种原因不能完全依法纳税,偷税、逃税或者少缴税的情况时有发生,税收征管部门对这部分税源控制有一定难度。但是,这些难以控制的税源恰恰应该是个税征收中最主要的对象。据报道,在北京九成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纳税状况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在于工薪阶层采取源泉扣缴制,偷税、逃税现象的发生较少。而高收入者却利用种种手段降低应缴税金额。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调节贫富差距。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39,逼近0.4的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基尼系数代表了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数值越大,差距越大。如果我国个税征收长期如此,那不仅没有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反而将使差距进一步拉大,使财富进一步流向了高收入者。为了避免这种状况,要在立法管理和促使公民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自觉纳税观念先行
      在经济发达国家,纳税的观念早已确立,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常识之一。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形态和社会生活必然会进一步向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纳税意识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可是在我国,主动纳税这一概念并不为人所广泛了解,个人所得税知识也没有完全普及。
      蔺教授认为要使纳税人由被动变主动,由被迫到自觉纳税,需要有个逐步教育和提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协助税收征管部门做好征管工作。
      纳税意识的形成与税收作用的透明度密切相关。纳税人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局金人庆局长在一次采访中指出:纳税人有权知晓税收的实际走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只有让纳税人确实知晓自己缴纳税金的真正用途,才会形成积极的纳税态度,树立主动纳税的观念。
      畅通渠道关好闸门
      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教授最近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6点意见,他认为,加强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定要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同时要增加逃税风险与成本。这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不完善而提出来的。
      个人所得税的便捷征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对于部分没有足够纳税的群众来说,不愿意为了交几十几百块钱每月去跑地税局也是逃税原因之一。所以,作为收税机构应该尽可能提供方便的缴税手段。运用高科技保证税收的顺利进行,为纳税人和收税人提供双向便利。
      另一方面,要加大偷税漏税的惩罚力度。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二次逃税的可以判刑。可是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高收入者在多次逃税被查处后依然我行我素,显然,这不利于税收的健康进行。良好的纳税意识不是天生的,而是经过严格的管理后形成的社会风范。增加惩罚力度可以有效地增加逃税风险,从物质和精神上对逃税者进行威慑。从而在税法逐渐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执法必严的征收制度。
    2002年8月1日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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